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

被告:魏某。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魏某偿还借款324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9日,魏某向王某借款60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20年3月19日前偿还。王某多次催要,魏某仅偿还27600元,尚欠32400元未予偿还。

被告辩称

魏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庭审中,王某提供了借条1份、帐单,魏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质证,视为对证据的认可。经审查,王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已经认定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魏某向王某借款60000元,并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20年3月19日前偿还。王某多次催要,魏某仅偿还27600元,尚欠32400元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魏某拖欠王某借款32400元未付,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魏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3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93元,由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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