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民政街59号。 负责人:古鹏飞,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立,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振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金州区。 被告:张小琴,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址:金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诉被告于振胜、被告张小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不需要法院处理,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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