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通市鹏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新街村。 法定代表人:高飞,执行董事。 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余西。 法定代表人:曹军,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市鹏达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9年4月26日,双方签订《栖凤花苑四期配电箱/柜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各类配电箱/柜,合计价款394201元等。2019年11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两份《增补合同》,增加合同价款6600元。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分别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4月5日、4月6日和7月5日将合同项下定作物向被告交清。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和9月4日支付了4万元和5万元。根据约定,被告的付款方式为货到现场付至到货部分的40%,2019年年底付至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于竣工验收满一年后一周内一次付清。案涉工程已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应支付95%价款。现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定作合同价款290760.95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本院查明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军的女婿系该院在职干警赵金锋,本案不宜由该院管辖,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南通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军的女婿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职干警赵金锋,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不宜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绍云 审判员 周祖俊 审判员 蔡荣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