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谷忠恒,男,****年**月**日出生,白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张林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古丈县业主,住古丈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谷忠恒与张林波合同纠纷一案,古丈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林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谷忠恒于2021年8月16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忠恒与被执行人张林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林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屋、车辆、证券、船舶、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民政、工商等信息;于2021年9月2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理财产品,发现被执行人无相关财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林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谷忠恒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林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谷忠恒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