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六枝特区龙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龙河镇双龙村王家小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030094707378。

法定代表人:魏兴彪,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韬。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金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域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010460922。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511179302。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南环路银壶社区旁兴业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MA6DKF173J。

法定代表人:高守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龙河镇人民政府、六枝扶贫开发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六枝特区龙河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六枝特区龙河镇人民政府称,请求解除对龙河镇零户统管账户813447.08元余额的冻结。主要事实和理由为:龙河镇人民政府在龙场信用社开设的统管账户(开户名:六枝特区龙河镇财政所)28×××30被冻结了813447.08元。该资金是专项民生资金、救灾资金等公益资金,龙河镇政府不享有自主财产权,不能视为龙河镇人民政府的财产。异议人提交了《六枝特区民政局关于下拨2020年12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通知》、《六枝特区民政局关于下拨2020年12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通知》、《六枝特区民政局关于下拨2021年1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通知》、《六枝特区民政局关于下拨2021年1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通知》、《关于下拨2020年度6月和12月残疾人专职委员报酬和补贴的通知》、《关于下拨2020年度11残疾人专职委员报酬和补贴的通知》、《关于下拨2021年度1月残疾人专职委员报酬和补贴的通知》、《六枝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下拨2020年12月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经费的通知》、《关于下拨2021年度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缴经费的通知》、《六枝特区减灾办关于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通知》、《六枝特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市级扶贫募捐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28×××30明细账等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六枝特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六枝特区龙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8)黔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六枝特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金5000000元;二、由被告六枝特区龙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5303355.3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由于义务人六枝特区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六枝特区龙河镇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黔02执225号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以(2020)黔02执225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六枝特区龙河镇财政所28×××30账户内的存款余额160230.20元,额度冻结了32172119.63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2020年12月31日以(2020)黔02执22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0)黔02执225号案件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根据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以(2021)黔02执恢20号恢复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六枝特区龙河镇人民政府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异议人提交的有关款项的拨付文件中,没涉及具体的账户。账户28×××30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6月2日的银行明细账显示,该账户内资金来源有龙河镇国库集中收付、左邦文廉租房款、邓梅还款、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入等,支取用途有公车加油、订阅杂志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财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案涉账户内资金属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第二、异议人称案涉账户内资金是专项民生资金、救灾资金等公益资金,但该账户内资金来源混同,无法确认剩余款项的性质。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六枝特区龙河镇人民政府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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