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日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两博路2026号。
法定代表人:陶双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欢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杨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日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杨华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杨华财付通支付账号存款1978.7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