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彪,男,1957年12月2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执行人:倪长凯,男,1974年04月15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执行人:赵学成,男,1956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被执行人:郑洪海,男,1968年07月17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国强,男,1971年11月24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西市区。

被执行人:张雷,男,1972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

被执行人:王崇,男,1973年05月17出生,汉族,住营口市老边区。

审理经过

金彪与倪长凯、赵学成、郑洪海、国强、张雷、王崇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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