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国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人,退休干部,住延川县北关农行家属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卫兵,系原告之子。

被告:郭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人,退休职工,住延川县电力局家属楼。

被告:高风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人,退休教师,住延川县电力局家属楼。

审理经过

原告白国辉与被告郭志强、高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国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卫兵及被告郭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风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志强、高风梅二人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9日,被告郭志强、高风梅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20年1月9日,剩余本息一直未给付。

原告向法庭提交2018年10月9日,由被告郭志强、高风梅给其出具的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借款期限。

被告辩称

被告郭志强辩称,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20年1月9日,其他属实。

被告郭志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被告高风梅缺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郭志强与高风梅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9日,被告郭志强与高风梅向原告白国辉借款100000元用于周转,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具借据后原告白国辉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借款后,被告将利息清偿至2020年1月9日,剩余本息未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国辉与被告郭志强、高风梅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原告白国辉给被告郭志强、高风梅交付借款后,二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清偿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郭志强、高风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国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5‰从2020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2020年8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按照2021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郭志强、高风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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