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金艳,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李玲,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姜建路,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李金艳诉李玲、姜建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新4201民特59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玲、姜建路给付案款24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玲、姜建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
2.2021年4月8日、6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玲、姜建路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证劵登记信息、有保险登记信息数额极小不宜处置、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余额不足以支付案款、网络资金无开户,公安部反馈有车辆2007年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李金艳不要求处理。
3.2021年6月10日通过传统查控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李玲、姜建路名下在塔城市XXXX小区有房产登记信息经过核实已经于2020年6月2日过户给他人。另被执行人李玲、姜建路在塔城市XX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有住宅并居住因无产权手续,无法查封。
4.2021年6月10日在塔城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李玲、姜建路无土地登记。
5.2021年7月28日在塔城市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李玲、姜建路在塔城市X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室居住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6.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标的额240000元未能执行,执行费3500元未交纳。
7.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李玲、姜建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2021年9月4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李金艳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李金艳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李玲、姜建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金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