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良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列权,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阳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徐良能与被告金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良能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阳军支付原告徐良能货款20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良能的委托代理人吴列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原、被告双方从2010年开始,存在红木家具业务往来,2020年4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款人金阳军与徐良能有业务往来,现确认尚欠家具货款200000元。欠款至今,被告分文未付。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金阳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良能货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阳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力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楼奕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