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新园,女,****年**月**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执行人:崇左市薪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华山路金鸡安置点B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MA5NUM879U。

法定代表人:马健航,职务负责人。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新园与被执行人崇左市薪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崇劳人仲字[2020]第13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崇左市薪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新园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0年3月23日至5月18日工资3517元、未签订劳务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8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已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崇左市薪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陈新园支付拖欠2020年3月23日至5月18日工资3517元;2.向申请执行人陈新园支付未签订劳务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780元;3.向申请执行人陈新园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4.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本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并锁定马健航在崇左市薪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未继续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进行限制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崇左市薪航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陈新园,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92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缴纳执行费。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伍思胜

审 判 员 黄新城

审 判 员 刘宝彪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春丽

书 记 员 何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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