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建明,男,****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琦,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思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飙,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博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志兵,男,****年**月**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建明、上诉人陶思军因与被上诉人邹志兵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8)苏0611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建明、上诉人陶思军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651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 谦 审判员 卢 丽 审判员 吕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