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继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禧福荷塘D区。 被申请人:冯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继娜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肖玉凤以自有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继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肖玉凤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住房(冀2018沧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328号)。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 查封被申请人冯凯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住房(房产证号:20××23)。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