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福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红利因与被上诉人闫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1)皖1602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上诉人徐红利在原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红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秋菊审判员彭亮 审 判 员 张 继 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卢 丽 娜 书 记 员 牛 梦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