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永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永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永清在中国建设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5835.5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姜 姗 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