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薛刚。
被执行人胡某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住所地梧州市苍梧县号码4501041980xxxxxxxxxx。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2066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波欠款59789.42元(含利息、执行费)。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采用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案件申请书》,表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经过核实后,此确实为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准许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湛仲字第E0020664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观全
审判员 莫志祥
审判员 邱 良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凌明辉
书记员钟献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