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耒阳市耒中电站库区管理有限公司,住址耒阳市灶市街办事处沙头居委会11组。 法定代表人:黎金彪,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黎金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金,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万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耒阳市耒中电站库区管理有限公司、黎金彪因与被申请人刘万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的(2017)湘01民终9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耒阳市耒中电站库区管理有限公司、黎金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建华 审判员 方 晶 审判员 韦 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谢达鸿 代理书记员邓佩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