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明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72××××××××。
委托代理人:李菲菲,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霜,辽宁鑫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世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970××××××××。
审理经过 原告宋明保与被告王世杰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明保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宋明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宋明保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宋明保承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文革
人民陪审员 刘 辉
人民陪审员 姜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