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某贵,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杨某贵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黔052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贵支付罚金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某贵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须知、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文书。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某贵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证劵投资收益、保险等信息。被执行人杨某贵在多家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杨某贵在在财富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对上述账户进行额度冻结。
3、本院经到纳雍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雍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杨某贵无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及住房公积金信息。
4.本院经到被执行人杨某贵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情况,证实被执行人杨某贵无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杨某贵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杨某贵除已被额度冻结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525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