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善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大专文化。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闽0982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善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的退赃款18万予以没收(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止),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832元。罪犯陈善玲于2019年6月12日入监服刑。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陈善玲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本院依法予以裁定减刑。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善玲考核期间曾一次违规被扣10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陈善玲考核获得4次表扬,本次缴纳罚金16000元,违法所得1832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刑事裁判文书、财产性判项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善玲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仅履行部分财产性判项,本院依法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善玲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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