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案外人曹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申请执行人刘明耀,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大石桥市。

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金桥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吴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彬,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耀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吴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曹军于2020年11月16日对执行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天红铭居1号楼3-7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曹军称,贵院将案外人所有的天红铭居1号楼3-7房产当作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执行,现请求中止对异议人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曹军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内容为:第一条,房屋所在地点兴隆社区,有照砖木结构,贰间。第二条,乙方曹军在动迁区域内有房照壹个,正式户口2户5人。第三条,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情况,评估补偿金额的确定,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估价金额单价为900.00元,第四条,甲方(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提供位于天红铭居小区住宅1#3-7号楼,建筑面积分别为94.17㎡,予以产权调换。2020年7月20日,我院查封了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盖州市天××小区××楼××单元××层【(2020)辽0882执114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所确定的上述事实,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曹军名下的一份产权证照、不动产登记缴费单、专用收款收据、房屋拆迁验收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虽登记在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但该财产的来源是案外人曹军名下一处房产,通过房屋拆迁置换而来,其产权性质已明确为曹军财产而非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案外人曹军对执行该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院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位于天红铭居1号楼3-7住宅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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