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91328M

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西路686号

法定代表人:夏清新。

被告: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93501368U

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396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中。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行使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48元,由原告河南恒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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