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宁鑫远大汽车用品店,经营场所兰州市安宁区立达汽配城1445之44号14号楼102室。

经营者:胥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

被告:陈龙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安宁鑫远大汽车用品店与陈龙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安宁鑫远大汽车用品店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宁鑫远大汽车用品店以双方达成和解,且陈龙昌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安宁鑫远大汽车用品店撤诉。

安宁鑫远大汽车用品店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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