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家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江赤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被执行人应小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家惠与被执行人江赤卫、应小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2民初1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家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赤卫、应小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家惠人民币900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赤卫、应小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江赤卫、应小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赤卫、应小琳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记录,无证券开户记录,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赤卫的车辆及应小琳的在中国人寿丽水分公司的业务佣金收入,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查封的财产。
请求情况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赤卫、应小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家惠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2执17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