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金垒大道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华,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林、黄巍,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已减半收取),由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雅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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