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金垒大道21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浩华,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金林、黄巍,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林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已减半收取),由浦江天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叶雅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