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李宗豹,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裕县,汉族,现在辽宁省锦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珠中法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宗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X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宗豹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4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宗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辽刑执字第128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5)锦审一监执减字第02264号、(2018)辽07刑更14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锦州监狱于2021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宗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以此为由对该犯提出减刑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20年7月份,罪犯李宗豹获执行机关表扬6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载卷证据予以证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宗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宗豹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至2029年8月25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