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7407。
法定代表人:王连兴。
被执行人:河北华港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红旗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96578798D。
法定代表人:米淑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华港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民终4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金融、工商、不动产、车辆、保险、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民终4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