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初笑宇。

被告:乾安县民字村实达木业,住所地乾安县。

经营者:姜雷。

被告:姜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昱公司)与被告乾安县民字村实达木业(以下简称实达木业)、姜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昱公司法定代表人初笑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实达木业、姜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天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59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依法判令二被告以159000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连带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天昱公司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15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LPR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乾安县民字村实达木业系个体工商户,被告姜雷系乾安县民字村实达木业的经营者。2017年至2019年年间,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防水胶,共欠原告胶款159000元。二被告于2019年9月18日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连年未间断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具体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实达木业、姜雷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至2019年年间,姜雷在天昱公司赊购防水胶,累计欠款159000元。姜雷于2019年9月18日给天昱公司出具欠据一枚并加盖实达木业公章。后天昱公司多次索要,实达木业、姜雷至今未给付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实达木业、姜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天昱公司提出的事实、主张的认可。被告实达木业、姜雷在天昱公司购买防水胶,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天昱公司已经履行了付货义务,实达木业、姜雷应当给付相应的价款。实达木业、姜雷未给付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天昱公司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乾安县民字村实达木业、姜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德惠市天昱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给付防水胶款15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乾安县民字村实达木业、姜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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