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文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金万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 被告:东阳市创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玫瑰星城C区21单元801室-1。 法定代表人:金茶花,总经理。 被告: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街道文三路20号省建工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文权诉被告金万能、东阳市创佳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文权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文权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文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于文权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岳云云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 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