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教师,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张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金涛与张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9)皖1522民初1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胜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王金涛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胜伟银行存款及债权130000元,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华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