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镇××路××号。 法定代表人:向卫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嘉禾县铸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坦塘工业园新办公楼五楼405-6房。 法定代表人:李志兵。 被申请人:嘉禾县铸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坦塘工业园新办公楼六楼603房。 法定代表人:董能波。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嘉禾县铸德工贸有限公司、嘉禾县铸友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嘉禾县××镇××工业园××段北侧的土地(不动产证号:湘2019嘉禾县不动产权第0××0号)进行查封。申请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嘉禾县××镇××路××号房产及银行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嘉禾县铸德工贸有限公司、嘉禾县铸友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嘉禾县××镇××工业园××段北侧的土地(不动产证号:湘2019嘉禾县不动产权第0××0号)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嘉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曾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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