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代理人李福忱,吉林瀛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3169号。

负责人陈楠,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乐,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被告通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玉泉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市长。

委托代理人唐平,通化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管尚磊,通化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科员。

第三人通化嘉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二道江乡桃源村五队。

法定代表人卢正晖,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化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通化嘉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及行政复议案中,原告以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撤销对其作出的通人社不认字〔2021〕0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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