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翼某某,经理。 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旭,山东碧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山东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孙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夏 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付国庆 书 记 员  朱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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