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张汝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张振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张汝泽、张振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6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9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在本院(2021)新2324执1942号案上有案款160,000元。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在本院案款16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孜娜提·阿不力米提、阿力木江·阿布都热合曼名下在本院(2021)新2324执1942号案款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仲玉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春燕 书记员 包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