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肇军。
被执行人:深圳市峰彬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肇军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峰彬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调[2020]20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峰彬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35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余款已划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调[2020]205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措施、人身限制、信用惩戒等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松岗)调[2020]20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志亭
审判员 谢 燕
审判员 吴毓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