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尹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被执行人:江范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赣0681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停止支付)、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范成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共计23000元及逾期履行的利息;
二、以上冻结、扣划、提取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
变卖被执行人江范成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