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陆付荣,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王秋元,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1)新010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秋元名下的银行存款21610.5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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