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淑芝,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马桂英,住辽源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发,辽源市西安区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蔡淑芝诉被告马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淑芝,被告马桂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淑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在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时,因种种原因双方发生了争议,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马桂英辩称,房屋买卖协议是本人自愿签的,但价格太低了,原告应再付给被告10,000元。

被告质证 原告蔡淑芝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及房屋买卖协议各1份等证据,用以证明其购买被告房屋的情况。同时被告提交了(2017)吉0403民初1433号、(2017)吉04民终974号两份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所卖房屋为婚前所有。经质证,原、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婚前所有的位于辽源市西安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房屋,作价60,000元卖给原告,并已结清房款。被告将交易房屋交付原告后,双方因过户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马桂英将其所有的房产自愿卖给原告蔡淑芝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了房屋价款、交付时间,故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应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蔡淑芝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马桂英将其婚前所有的位于辽源市西安区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出卖给原告蔡淑芝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马桂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产权证号为:XXXX号的房产过户到原告蔡淑芝名下;

三、驳回原告蔡淑芝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蔡淑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国文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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