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遂昌县中医院,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2527472490271X。
法定代表人:张建生,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平,浙江浩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周夏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遂昌县中医院与被告周夏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岳平、被告周夏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遂昌县中医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2992.6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3日,被告因车祸进入原告医院接受抢救医疗,次日转入当地医院。被告已交医疗费为300元,尚欠2992.66元。嗣后原告进行过催收,2019年10月17日原告又以律师函的方式进行了催收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周夏连辩称,被告系交通事故被送往遂昌县中医院治疗。根据交警认定此次事故由对方付全责。因此此次医疗费应当由造成本次事故的司机支付。再者遂昌县中医院没有及时通知被告支付这笔医疗费用,导致被告无法向事故责任方追偿。综上,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无义务支付医疗费,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3日,被告因车祸进入原告医院接受抢救治疗,住院号为20160375,次日转入其他医院。入院时被告预交了300元医疗费,出院后尚欠2992.66元未付。之后,原告进行过催收,2019年10月17日原告又以律师函的方式进行了催收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门诊收费票据、住院收费票据、出院病人费用明细表、律师函快递寄送单和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周夏连因交通事故受伤至原告处救治,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接受原告方提供的治疗后,未足额支付医疗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夏连主张医疗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因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事故责任方与原告向被告主张医疗费并无关联,故被告该抗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周夏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遂昌县中医院医疗费2992.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夏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全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