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清,男,****年**月**日出生,住图木舒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图木舒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图木舒克市四十九团机关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胡银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清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图木舒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师四十九团账户上的未结工程款2600000元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出具责任限额为2600000元的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清关于被申请人图木舒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提起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出具责任限额为2600000元的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图木舒克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师四十九团XXXX账户上的2600000元未结工程款进行扣留。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