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祁小军,男,汉族,1978年8月出生于甘肃省礼县,小学文化,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陇刑二初字第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宣判后,祁小军服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天水监狱于2021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

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祁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的奖励,并被评为2020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自书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狱内消费清单,个人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祁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祁小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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