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伶,职务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涵因与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赵涵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赵涵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侯文飞 审判员 仇 静 审判员 史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