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同兴村(金龙大街南)76号。
法定代表人:范晓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德利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11层B02号。
法定代表人:魏崇德。
被申请人:赵帮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审理经过
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德利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赵帮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德利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赵帮研的银行存款71326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71326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德利仁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赵帮研的银行存款7132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733元,由申请人湖北德隆鼎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