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 法定代表人:王光武。 被执行人:苑朋飞,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执行人:乔世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苑朋飞、乔世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辽宁本溪南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苑朋飞、乔世香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505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洪标 审判员 宋宏兴 审判员 商胜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