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封荣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玮,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祝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行唐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恒辉商务广场B座办公楼12楼。
负责人:崔中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刚,该公司职员。
审理经过
原告封荣菊诉被告祝建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封荣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祝建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封荣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封荣菊撤回对被告祝建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