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平江县献忠彩印厂,住所地平江县三市镇下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26MA4LA8DC09。
法定代表人:周献忠。
被执行人:晏党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
被执行人:晏可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平江县。
被执行人:汨罗市日安食品厂,住所地汨罗市智峰乡青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P3BP96D。
法定代表人:晏可能
审理经过 平江县献忠彩印厂申请晏党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江县献忠彩印厂与被执行人晏可能、晏党生、汨罗市日安食品厂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支付2万元,并约定其余尾款于今年内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26民初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 琰
审判员 张京平
审判员 王永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钟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