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丹,男,汉族,现住略阳县。
被告:张得英,女,汉族,现住略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丹与被告张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刘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刘丹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