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柯(又名刘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申请人:刘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柯因与被申请人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华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款项115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新华的银行存款及微信、支付宝款项
11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刘柯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