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晁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湟源县人,现住:湟源县申中乡申中村。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西宁市城西区晨光村。
被执行人郑某1,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青海省乌兰县人,现住:海西州乌兰县柯柯镇新村。
被执行人郑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人,现住:海湖新区紫薇丽都小区。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晁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某某、郑某1、郑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某某、郑某1、郑某2在我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义务,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某2的工资收入,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青2223执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 宏
审 判 员 娄仲和
审 判 员 索晓军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白露
书 记 员 祁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