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丛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安徽礼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丛丛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48000元。申请人李丛丛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丛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48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丛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